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運行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類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是指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運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qū)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
運行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
司索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yè)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在發(fā)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qū)域。
第二章 備 案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包括依法進行工商登記的法人和組織,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一式2份(見附件1);
(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四)產品合格證;
(五)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
(六)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fā)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七)設備備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證照、證明、合同等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當場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在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實物進行查驗確認,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f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備案牌。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備案牌采用全省統(tǒng)一式樣,設備備案機關應當在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上注明備案有效期限。首次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制造廠家或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生產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應當扣除。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編號規(guī)則見附件2。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牌(見附件3)應當固定在建筑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不得隨意拆取,不得轉借。
第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但確因使用狀態(tài)良好,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出具延續(xù)使用檢驗檢測報告的,可以由產權單位向原設備備案機關申請延續(xù)備案。
允許延續(xù)使用期限應當在延續(xù)使用檢驗檢測報告中明確。
單臺建筑起重機械延續(xù)備案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 產權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延續(xù)備案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延續(xù)備案申請表》一式2份(見
附件4);
(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xù)使用檢驗檢測報告;
(四)原備案證明和備案牌;
(五)設備備案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備備案機關在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延續(xù)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符合延續(xù)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實物查驗確認,收回原備案證明和備案牌,并向產權單位重新核發(fā)備案證明和備案牌。重新核發(fā)的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上應當注明設備的延續(xù)備案有效期限。延續(xù)備案有限期限不得超過延續(xù)使用檢驗檢測報告所明確的允許延續(xù)使用期限。
第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記
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
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自檢、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和延續(xù)備案,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已辦理備案和延續(xù)備案的,應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后允許延續(xù)使用的;
(三)超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xù)使用檢驗檢測報告允許延續(xù)使用期限的;
(四)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因機械質量原因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建筑起重機械重新啟用時,必須經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合格后,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向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返還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持起重機械原備案申請表、備案證明、備案牌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變更申請表及產權變更證明到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見附件5),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原始資料及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xiàn)產權單位。
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以及處于延續(xù)備案有效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不得變更,不得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
第十六條 外省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進入本省使用的,必須在產權單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延續(xù)備案,有關證明文件、標牌上應明確注明備案有效期限。外省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持備案(延續(xù)備案)證明文件和備案牌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填報《外省建筑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見附件6)。
第三章 租 賃
第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產權單位直接向使用單位出租,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有健全的設備購置、備案、維修保養(yǎng)、報廢、出租服務、人員培訓教育等規(guī)章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維修保養(yǎng)場地、必要的加工檢測設備和技術維修保養(yǎng)人員;
(四)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必須由使用單位直接向產權單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隱
患或未經檢測試運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
禁止個人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業(yè)務,禁止向個人承租建筑起重機械。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租單位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說明書、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等文件資料;
(三)根據工程需要及合同約定,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以前對出租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滿后,使用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yǎng)資料移交出租單位,出租單位應將其納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協(xié)議),依法明確維修保養(yǎng)和安全服務、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責任及事故經濟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 安裝、拆卸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專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使用單位委托安拆單位進行并簽訂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使用單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自行承擔所承建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二條 安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
填報《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見附件
7),并向使用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安拆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三)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xié)議);
(四)編制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編制的相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六)輔助機械、設備、材料的資料;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開始安裝、拆卸以前,對安拆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按規(guī)定提交經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查合格的有關資料并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應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同一單位承擔全過程安裝(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jié)、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拆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安拆過程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jié)、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負責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報告,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安全使用說明。嚴禁將未經自檢或自檢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家生產的標準節(jié)
和附著。
第二十五條 安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xié)議);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自檢和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
行以下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基礎施工資料,提供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負責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
(二)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
項施工方案,對按規(guī)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按照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指定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設備管理人
員監(jiān)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情況;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進行檢驗檢測;
(七)施工現(xiàn)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監(jiān)理職責:
(一)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
證、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三)監(jiān)督檢查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并審查有關資料,簽署設備基礎施工質量驗收意見;
(四)審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按規(guī)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督促使用單位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
(五)監(jiān)督檢查安拆單位執(zhí)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
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
著)進行檢驗檢測;
(六)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要求安拆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
第五章 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按規(guī)定組織產權(出租)、安裝、檢驗檢測、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安裝驗收。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
檢驗檢測內容、要求、時限和責任等。
工程項目的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應當委托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禁止將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未經安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加節(jié)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自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報告中的檢驗檢測結果、結論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并同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出租)、安裝等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直至檢驗檢測合格為止。
第六章 使用登記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附件8);
(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三)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四)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安裝驗收資料,以及運行使用、維護、保養(yǎng)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單位現(xiàn)場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
(六)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使用登記申請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發(fā)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見附件9),對不符合辦理使用登記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附著在建筑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僅限于辦理登記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不得轉借、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使
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違反國家和省及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未經安裝驗收或者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完畢以后7個工作日以內填報《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表》(見附件10),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手續(xù)。
第七章 運行使用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過程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管理。具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取得相應操作資格證書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制定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使用作業(yè)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運行操作、檢查、維護、保養(yǎng)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遇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及時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
(三)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中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進行現(xiàn)場日常檢查、監(jiān)督、管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
具、索具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做好記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
產管理制度及檔案;
(五)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塔式起重機相鄰作業(yè)且可能發(fā)生碰撞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應當履行以下監(jiān)理職責:
(一)審查使用單位的相應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查使用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對其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審查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委托合同和檢驗檢測結論,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運行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等記錄;
(四)查驗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使用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的相應操作資格證書;
(五)審查使用單位對發(fā)現(xiàn)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隱患的
整改落實情況;
(六)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備案證明、使用登記證;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監(jiān)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的,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原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以及發(fā)生影響安全使用
的災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規(guī)定委托原檢驗檢測機
構增加進行檢驗檢測。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網絡系統(tǒng),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使用登記和安全狀況以及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名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建筑起重機械相關信息的錄入工作。
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核查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應當查詢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網絡系統(tǒng)。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使用登記、運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梢孕惺瓜铝新殭啵
(一)要求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有關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xiàn)場進行檢查;
(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等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責令有
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責令有
關單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卸。
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安全生產隱患的,建設單位接
到監(jiān)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拆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條 有關單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和注銷手續(xù)、辦理并通過安裝拆卸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以及未按規(guī)定履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相關職責的,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應當予以查處,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行政處罰或向有權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建筑起重機械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該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備案機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
2.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編號規(guī)則
3.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牌(式樣)
4.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延續(xù)備案申請表
5.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產權變更備案申請表
6.外省建筑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
7.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
8.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9.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式樣)
10.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表
附件1: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
設備名稱 |
|
規(guī)格型號 |
| ||
生產廠家 |
|
產品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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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許可證 編 號 |
|
出廠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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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時間 |
| ||||
產權單位名稱 |
|
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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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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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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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技術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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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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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使用年限 |
|
至備案時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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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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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權)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設備 備案 機關 審批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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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人:(簽字)
審批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 ||||
備案編號 |
備案有效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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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編號規(guī)則
1、備案登記編號:
湘 ⅩⅩ –Ⅹ– ⅩⅩⅩⅩ
(1) (2) (3)
2、使用登記編號(備案登記編號+相關編號):
湘ⅩⅩ–Ⅹ–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1) (2) (3) (4) (5)
3、編號說明:
(1)產權屬地代號——共三位。第一位“湘”表示湖南;第二位“Ⅹ”為市州代號,參照汽車牌照的編號(見表A);第三位 “Ⅹ”為區(qū)、市(縣)代號,由各市州設定,報省總站備案。
(2)機種代號— —見表B。
(3)起重機械備案序號——“ⅩⅩⅩⅩ”表示四位數字,從0001開始編號。
(4)工程所在地——共兩位。第一位“Ⅹ”為各市州的代號,第二位“Ⅹ”為區(qū)、市(縣)代號,區(qū)、市(縣)代號與產權屬地代號設定相同。
(5)使用登記序號——“ⅩⅩⅩⅩⅩⅩ”表示六位數字,從000001開始編號。
4、代號對照表
表A:
地 區(qū) |
長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陽 |
邵陽 |
岳陽 |
張家界 |
益陽 |
常德 |
婁底 |
郴州 |
永州 |
懷化 |
自治州 |
代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U |
表B:
機種 |
塔式 起重機 |
施工 升降機 |
物料 提升機 |
門式 起重機 |
其 他 |
代號 |
T |
S |
W |
M |
Q |
機種 |
塔式起重機 |
施工升降機 |
物料提升機 |
門式起重機 |
其他 |
附件3: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牌) 設備備案機關:
|
注:備案證采用鍍鋅鐵皮,尺寸為長30cmⅩ20cm。
附件4: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延續(xù)備案申請表
設備名稱 |
|
規(guī)格型號 |
| ||
生產廠家 |
|
產品合格證 |
| ||
制造許可證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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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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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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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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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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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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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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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 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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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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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xù)使用檢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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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xù)使用 檢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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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延續(xù)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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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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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權)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設備 備案 機關 審批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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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人:(簽字)
審批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 ||||
備案編號 |
備案有效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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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變更申請表
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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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格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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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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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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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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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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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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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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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變更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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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產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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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產權單位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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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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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產權單位 設備管理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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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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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雙方 確認 蓋章 |
原產權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現(xiàn)產權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設備備案 機關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外省建筑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
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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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格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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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延續(xù)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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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延續(xù)備案)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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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使用工程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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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使用工程 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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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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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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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
聯(lián)系電話 |
| |
聯(lián) 系 人 |
|
聯(lián)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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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單位意見 |
產權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設備備案機關審查意見 |
審批人:(簽字)
審批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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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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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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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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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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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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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拆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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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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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審核資料 | |||||
1.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2.安拆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裝、拆卸和維修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3.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xié)議書。4.編制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及時間。5.編制的相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6.輔助起重機械設備資料。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 |||||
安拆單位意見 |
審核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使用單位審查意見 |
審核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監(jiān)理單位審核意見 |
審核人: (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8: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使用單位(公章): 聯(lián)系人: 電話: 年 月 日
產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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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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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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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格型號 (含起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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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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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高度 |
首次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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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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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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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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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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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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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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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單位 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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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單位 資質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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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單位安全 生產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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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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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驗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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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運行使用操作維修人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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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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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崗 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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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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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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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單位 意見 |
技術負責人: 使用單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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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審批意見 |
審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使用 登記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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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
登記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注:1、使用登記證采用硬紙張,并過塑后使用;2、編號規(guī)則按照附件3執(zhí)行;
3、使用登記證尺寸為長30cmⅩ20cm。
附件10: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表
使用單位(章):
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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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格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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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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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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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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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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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記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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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拆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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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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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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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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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 | |||||||
姓名 |
工種 |
資格證編號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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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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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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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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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單位意見:
監(jiān)理單位(章):
年 月 日 | |||||||
使用登記部門意見:
負責人(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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